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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州医疗机构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受聘担任中级职务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1.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项;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必选项:设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提供本人主治(持)、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5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手术/操作视频5个。非临床类、不设病床的专业或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人员,须提供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报告5份。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州)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
(3)获得本专业市(州)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岗位能手、个人或团体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引进、推广新技术1项。
(5)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卫生健康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卫生健康技术标准1项。
(6)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三)。
(7)获得市(州)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表彰1项;或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推荐评选的与专业工作相关的优秀、先进等1项。
(8)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排名前三);或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3项(排名前三)。
(9)以第一作者在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较高质量论文2篇。
(10)入选省卫生健康委建立的“贵州省健康科普资源库”作品3件(排名前三)或参加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办的“健康科普大赛”获优秀奖以上1次(排名前三)。
(11)因专业水平和能力突出,受邀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项目做专题讲座2次;或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1次。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必选项:设病床的医疗机构申报人员,须提供本人主治(持)、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5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手术/操作视频5个。非临床类、不设病床的专业或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人员,须提供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报告5份。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州)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县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
(3)获得本专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岗位能手、个人或团体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引进、推广新技术1项。
(5)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卫生健康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卫生健康技术标准1项。
(6)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三)。
(7)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州)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表彰1项;或市(州)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推荐评选的与专业工作相关的优秀、先进等1项。
(8)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排名前三)。
(9)以第一作者在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较高质量论文1篇。
(10)入选省卫生健康委建立的“贵州省健康科普资源库”作品2件(排名前三)。
(11)因专业水平和能力突出,受邀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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